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根据实施细则和加计扣除的规定,配套费、人防费应该加计扣除。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配套费和人防费通常是可以加计扣除的,但具体是否可以加计扣除需要根据当地税法和政策来确定。一般来说,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将建设配套设施费用和人防设施费用列入土地成本,作为扣除项,减少应纳税额。
建议您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根据当地税法规定和相关政策,详细了解可扣除的费用项目,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和处理。